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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 1.0.2
- 更新时间: 2025-08-07 15: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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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积极拓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坚决查处大案要案,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奖励有功人员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凡以来访、来信、网上举报等方式向本院举报中心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的,为举报有功奖励对象。举报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职务犯罪线索,经过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和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后,即可成为举报有功奖励对象。
第二条.受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门委托举报的,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而移送的,不属本细则奖励对象。如果举报线索是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门委托举报的,或者是由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则不属于本细则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实名举报应告知或签署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事关重大,不便实名举报的人员,可以不署真名,但必须告知联系和核查方式,便于本院查证和实施奖励。举报奖励对象主要为实名举报的有功人员,实名举报需要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对于不便实名举报的人员,可以不署真名,但必须提供联系和核查方式,以便检察机关进行查证和实施奖励。
第四条.下列举报线索不属于本院奖励范围:(1)检察机关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线索;(2)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线索。如果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或者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则不属于本院的奖励范围。
第五条.对举报人员及举报材料,应严格依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奖金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检察机关将对举报人员和举报材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举报奖金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方便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奖励金额按确定的犯罪金额的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每件奖励金为2000元—3000元。举报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的奖励金参照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标准。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的奖励金额按犯罪金额的5%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至3000元。举报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的奖励金额参照渎职侵权犯罪的标准。
第七条.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的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侦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予以奖励。对于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情况,实行一案一奖。对于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情况,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的人,但如果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侦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则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举报奖励工作由本院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由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负责,确保奖励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九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被举报人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后进行。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在被举报人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后进行,确保奖励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拟予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由举报中心提出意见,并征求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拟予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由举报中心提出意见,并征求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确保奖励的公正和合理。
第十一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并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材料,报检察长审批。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应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并附上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等材料,报检察长审批,确保奖励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中心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发放。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中心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发放,确保奖励发放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三条.举报中心通过适当方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到指定地点领奖,举报有功人员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三个月内领取,受奖励的举报人可以放弃获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举报中心将通过适当方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三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获奖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情况将适时向社会公布,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获奖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确保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
第十五条.本院举报中心移送下级检察院查处的案件线索,奖励事宜由承办案件的检察院负责。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由本院予以奖励。如果举报中心将案件线索移交给下级检察院查处,奖励事宜由承办案件的检察院负责。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本院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对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不受本细则第六条限制,可以酌情重奖。对于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不受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限制,可以酌情给予重奖,以表彰其贡献。
第十七条.附则
1.本细则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更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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